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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作者:年衍    文章来源:市教育局基教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30

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以下简称“高中会考”)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进一步规范会考组织管理工作,提高会考信度和效度,保证我省高中会考的顺利实施,根据《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甘教厅发[200115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中会考是国家承认的省级普通高中文化课毕业水平考试,是衡量普通高中学生文化课学习是否达到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和检查评价普通高中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完善会考机构,健全会考制度,加强管理,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条  高中会考工作要本着为教学服务、对学生负责的指导思想,健全和完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合理地评价高中教学质量,为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服务,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第四条  甘肃省教育厅负责领导全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工作。省教育厅下设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会考办”),负责统一管理全省高中会考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应设立专门的会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当地会考管理实施工作。


第五条  全省高中会考工作实行省、市(州)(以下简称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校四级管理的办法。市、州所在地部分城区学校会考工作也可按学校管理权限由省、市会考管理机构直接管理。


 


第二章   高中会考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省会考办工作职责


1.统一组织实施全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各项工作;


2.负责拟订全省高中会考各项政策和制度;


3.负责全省会考命题、制卷、发卷等工作;


4.负责全省会考成绩的统计分析、等级划分、成绩通报、试卷分析等工作;


5.指导各市会考工作,培训市会考管理人员;


6.负责管理省教育厅直属兰州一中、西北师大附中的高中会考工作。


第七条  市会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会考办)工作职责


1.负责本市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的管理工作;


2.负责本市高中会考报名、考场编排、接卷、发卷、试卷评阅、成绩发布等工作;


3.负责审核、验发普通高中学生《学生证》(即会考准考证);


4.印发、汇总所辖县的各类考籍与成绩管理表册,建立本市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学生考籍与成绩档案;


5.负责审理本市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中的违纪事件;


6.指导本市所辖各县会考工作,培训县会考管理人员。


第八条  县会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会考办)工作职责


1.负责本县会考管理工作,建立学生考籍与成绩档案;


2.负责组织本县普通高中学生参加会考,审查学生报考资格;


3.汇总各类考籍与成绩管理表册,并及时上报;


4.负责处理本县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中的违纪事件,并及时上报;


5.指导本县所辖各学校高中会考工作。


第九条  学校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职责


1.负责本校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建立学生考籍与成绩档案;


2.负责组织学生报名,审核学生报考资格,填发《学生证》;


3.负责填报考籍与成绩管理表册,并及时上报;


4.负责将市、县会考部门下发的会考成绩、考场座次安排等会考信息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第三章   会考科目设置和时间安排


 


第十条  高中会考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进行。考试科目包括历史、地理、信息技术、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语文、英语共10科;考查科目包括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劳动技术,体育共5科。


第十一条  考试科目中,历史、地理、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语文、英语等9门学科采用纸质试卷进行考试,其中地理、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语文、英语等7门学科实行闭卷考试,思想政治、历史实行开卷考试;信息技术采取无纸化考试形式,即考生直接在计算机上进行答卷。


第十二条  考试科目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时间考试,由省会考办统一命题、制卷,各市会考办组织实施。


经省教育厅同意的高中会考改革试点地区,可单独组织命题、制卷,但仍按全省统一时间组织考试,执行全省高中会考统一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高中会考考试科目每年春季、夏季、冬季开考3次,夏季、冬季会考为正考,春季会考为补考。


夏季会考时间在6月下旬,主要面向高一年级学生开考历史、地理、信息技术3门,面向高二年级学生开考数学、物理、化学、生物4门。


冬季会考时间在12月中旬,主要面向高三年级学生开考语文、思想政治、英语3门。


春季会考时间在3月中旬,开考历史、地理、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语文、英语9门,主要面向各年级补考学生。


每年会考具体时间由省教育厅在年初进行安排。


第十四条  历史、地理、生物各科考试时间为90分钟;数学、物理、化学、思想政治、英语各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语文为150分钟;信息技术考试时间为每人上机操作45分钟。


第十五条  考查科目会考每年进行一次,由各市会考办制定考核办法和标准,学校组织进行考试。


 


第四章   会考报名与考场编排


 


第十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会考:


1.有普通高中正式学籍的在校生;


2.普通高中结业的学生;


3.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4.达到初中毕业水平的人员。


符合上述第234款规定的考生统称为社会类考生。


第十七条   普通高中在校考生由其学籍所在学校到市或县会考办集体办理报名手续。


社会类考生到市、县会考办或指定的学校办理报名手续。考生资格由市或县会考办负责审查,市会考办复查。


第十八条   会考报名必须在会考前一个月完成,逾期不再补报。市会考办在考前15天将考点、考场安排下发县会考办,县会考办在考前10 天将考场安排和考生座次表下发学校和考生。


第十九条  考生报名时应按标准缴纳考试费。


第二十条   报名时,学校应填写《会考报名表》、《异动学生登记表》,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市、县会考办。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技术会考时,各市会考办提前一个月将参加信息技术会考的考生名单上报省会考办和省电教中心,由省电教中心分考点制作考试光盘,下发各市组织考试。


第二十二条  考试科目考场编排由市会考办统一编排。每个考点内的考场号从01开始连续排序,每考场不超过30人。


考查科目考场编排办法由市会考办制定。


 


第五章   试卷印制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高中会考试题、试卷(含磁带、光盘等,下同)及评分参考标准在启用前均属国家机密,省、市、县各级会考管理部门和学校应严格执行《保密法》,做好会考试题、试卷及评分参考标准的保密工作,确保会考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   高中会考的试卷以及装订试卷使用的封面、封底、密封条、密封袋、考场记录均由省会考办负责统一印制。试卷印制单位必须是甘肃省保密局批准的“甘肃省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


第二十五条   高中会考试卷分科按30份袋和5份袋两种规格密封包装。


第二十六条   高中会考试卷接送与保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试卷接送保管制度(试行)》(详见《关于印发2003年全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工作安排的通知》甘教基[20034号)。


第二十七条   未启用的高中会考试卷在市、县和学校存放时,必须存放在符合相关要求的保密室内,由保密员和保卫人员2人日夜看守。保密室钥匙由保密员分管,并由会考部门负责人或考点主考加贴封条。试卷在开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保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确保试卷安全。


试卷保管人员应选派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组织纪律性强,当年无子女或其他亲属参加毕业会考,身体健康的干部担任。


第二十八条  每科考前30分钟,由考点主考和保密员将所考科目的试卷护送到考点办公室分发监考教师。试卷拆封前要注意检查密封是否完好,科目是否符合。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严防发生漏题、错乱、丢失等事故。


第二十九条  每科考试结束后,考点办公室应立即将试卷全部收齐,检查清点无误后,按密封要求装订送考点保密室。考点要严防漏收和漏装答卷。空白试卷一律不准带出考场。缺考的空白试卷由监考教师填“缺考”字样,并与其他答卷一起按座位号由小到大的顺序装订,交考点办公室。考试结束后,考点应分科按考场编号顺序清点试卷、检查密封无误后送县会考办,然后由县会考办将试卷统一包装后,连同考点备用试卷一并送市会考办。


第三十条  若发生试卷丢失、启封等造成失密、泄密等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以及上级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泄密范围扩散。


第三十一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高中会考的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考试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二条   会考组织管理有关要求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高中会考工作,加强对会考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管理。会考期间,省、市、县会考办必须安排专人值班,公布值班电话,做好值班记录。


2.会考前,省、市、县应分别召开考务会议,对会考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3.会考前,各考点要召开工作人员和监考教师会议,认真组织学习会考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分工和职责,明确考试的有关注意事项,对监考人员进行培训。


4.考试的有关环节,如领卷、试卷启封与分发、考生进场、填写卷首、考生答卷、巡视考场、收卷整理、清场、答卷装订等方面的工作要求,可参照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各项要求执行。


5.考试期间,考点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一律要佩带标志,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6.考试期间,省、市、县会考办应分别派出巡视人员,到各考点进行巡视。


第三十三条  考点设置


1.考点设置由县会考办报市会考办审批。


2.考点应按照相对就近集中的原则,基本上设在县城中学,确保水、电、通讯、交通畅通无阻。在农村中学设置考点,要从严掌握,并报省上备案。


3.考点须设考务、保卫、医疗等小组,设置专门办公室,各办公室及考场都要有统一制作的标牌;


4.考点内应有数量足够的、符合条件的考场。


5.考点布置要求如下:


1)考点大门正上方悬挂“××年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县××中学考点”的横幅。


2)每个考点应设有宣传栏,栏内应公布考试时间和科目、考场平面示意图、考场编号、各考场起止考号、考生守则、考生违纪与舞弊事件处理暂行办法及饮水处、厕所的分布示意图。


3)考点办公室要张贴考点主任职责、监考人员工作守则、考试工作人员违规处理暂行办法、考生违纪与舞弊处理暂行办法、考试时间与科目表。


4)考场门前应张贴本考场序号、座位号与考生号对照表。


6.考点要在考点门口设置举报箱并公布省、市两级举报电话号码,在考场内公布主、监考教师姓名和举报电话号码。


第三十四条  考点管理


1.每个考点应设主考、副主考各一名,下设监考(每个考场配2名监考人员,每个考点还应有适量的机动监考和女监考)、保卫、宣传、后勤(含医务人员)等若干小组。


2.考点的主任、副主任由县会考管理部门指定,考点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由县会考管理部门统一调派。当年有子女和其他亲属参加会考的教师不得担任本校监考工作。


3.各考点要认真选聘主、监考人员,通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建立主、监考人员档案,严格执行《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监考人员工作守则》。


4.开考前一天,考点办公室要对考场作一次全面布置和检查,并组织考生熟悉考场,然后关好门窗,上锁。考场内不准堆放多余的桌椅杂物,原来张贴的复习资料、图表及其他与考试有关的资料一律清除或覆盖。


5.各考点要在考试前专门组织对所有相关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运转正常,并要求每个监考人员熟练掌握相关设备的使用方法。


6.会考期间应加强对考生的管理,提醒学生注意交通、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注意饮食卫生,防止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


第三十五条   考场设置


1.考场应安全、安静、整洁、通风、采光条件好,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能留有其它任何物品和字迹。考场应设有物品存放处。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间距80厘米以上,课桌要反向放置,如发现课桌损坏或桌面上留有涉及考试内容的字迹,应及时更换。


2.在考场课桌右上角依次贴好座位号标签。每考场为30 人,不足30 人的设尾考场,每个考点原则上只设一个尾考场。


3.每个考场必须备有草稿纸、墨水、浆糊等用品,以备考生使用。草稿纸要加盖考点印章。


4.英语考试时如有听力测试,每考场应配有一台放音设备,每考点配有两台以上的备用设备。考前应调试放音设备,保证播放质量。


第三十六条   每个考点由市会考办派12名巡视员,负责监督、检查该考点的考试工作,并协助处理考试期间出现的各类问题。


考试期间,各级巡视员及考点各工作岗位人员均应配戴标志上岗。


第三十七条   监考人员如有违反监考规程行为,视其情节轻重,按《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考试工作人员违规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考生在考试期间,必须遵守《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考生守则》。对违纪考生,视其情节轻重,按《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考生违纪与舞弊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考试科目考试程序


1.开考前30分钟,工作人员佩带规定的标志上岗,检查、清理考场。认真检查考场桌凳排列情况、座位号顺序和答题卡发放等情况,如发现问题,应立即纠正。每科开考前20分钟,主考领取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直入考场,监考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入场时,监考逐一认真核对《学生证》(即会考准考证)、《座号单》无误后,方可入场,对号入座。《学生证》和《座号单》不全的,不能进入考场。开卷科目,允许考生携带教科书和有关复习资料进入考场,带入的教科书上允许写有文字,但考试时不得相互借阅、传递资料。闭卷科目,考生不得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


2.开考前15分钟,考生入考场完毕。考生坐定后,将《学生证》和《座号单》放在课桌左上角,主考在前台面向考生宣读《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考生守则》和《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考生违纪与舞弊处理暂行办法》及该科考试的注意事项。主考:“请大家注意,现在宣读《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考生守则》……”随后主考:“现在宣读《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考生违纪与舞弊处理暂行办法》……”


3.开考前10分钟,主考当众启封试卷袋、答题卡袋,并认真核对试卷袋、试卷科目和份数,若发现有差错或有试卷漏印、错印等印刷质量问题,应立即请示考点主任,及时启用备用袋,不得在尾场借、换试卷。若发生试卷错发泄密,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防止扩散。检查无误后,由主考板书本场考试科目和卷Ⅰ、卷Ⅱ的页数、题数,主、监考姓名,省、市会考办监督电话,如有“更正通知”,请一并书写。同时监考按考生座位号顺序分发答题卡和草稿纸,不许让考生传递。如发现答题卡张数不足或破损,影响本考场考生作答,立即报告考点主任,可启用备用袋,不得自行与其它考场调换。分发结束,主考宣布:(1)填涂机读卡前,请认真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2)请按规定认真填涂答题卡上的姓名、会考证号和考试科目等内容。如填涂错误或将答题卡污损,影响评分,责任自负。


监考人员逐个检查考生答题卡填涂的内容与《学生证》是否一致。凡有未填涂或填涂内容有误的,要监督其填涂、更正。


4.开考前5分钟考点统一发出信号,监考分发试卷。发卷结束,主考宣布:本场考试科目是××,其中试卷共××页。请认真检查科目、页数是否相符,是否有破损、漏页、漏印等。如发现问题,请举手报告。请在试卷密封线内填写规定内容,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答题。


监考人员核对考生填写内容是否与《学生证》一致。


5.开考时间到,由考点统一发出信号,主考宣布:“开始答卷”。英语学科考试时,如有听力测试,先进行听力测试。听力测试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得提前或拖后。


6.考试开始后,坚持“一固定、一流动”的监考原则,主考在前台监视,监考再次逐个认真核对考生在试卷上所填写的姓名、会考证号及座位号等内容是否正确,考生本人与《学生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若有问题,立即查明,予以处理。核对完后在考场巡视。


7.开考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考试结束30分钟前考生不得离开考场。


8.开考30分钟后,主考在缺考试卷和空白试卷总分处填写“缺考”或“空白”字样。缺考考生准考证号及座位号也由主考填写在试卷和答题卡袋的相应位置。


9.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无法答复的,应立即上报。


10.监考人员应监视考生应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并将违纪舞弊情况及处理意见如实填入《考场报告单》,并在舞弊考生试卷总分栏内填写“作废”字样。将没收的舞弊材料和工具交考点主任,上报考区办公室,重大舞弊情况要迅速逐级上报。


11.监考人员须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有权制止除考点正、副主任及巡视员外任何人进入考场。未经市会考办允许,不得在考场内照像、录像。


12.在考试时间内,主监考人员和考生均不得擅离考场,不允许上厕所。若遇有考生生病等特殊情况,由一名监考人员和考点主任联系,派场外考务人员陪同就医,所误时间一律不补。


13.主考要认真、详细填写试卷袋、答题卡袋、《考场报告单》上所规定的内容。


14.提前交卷的考生,考生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认真核对其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完整无误后,方可允许其离开考场。


15.考试终了前15分钟,主考宣布:“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请大家注意掌握时间。”


16.考试结束时间到,由考点统一发出考试结束信号。信号一响,主考立即宣布:“考试结束时间到,请停止答卷,否则按违纪处理。请按答题卡在最上面,而后试卷、草稿纸的顺序整理好自己的答卷待收,两臂下垂将手置于桌下。”监考收卷按小号在上,大号在下(含缺考试卷、空白试卷和缺考答题卡、空白答题卡)的顺序,由主考收答题卡,监考收答卷。此时,主考要特别注意场内情况,对继续答题者要立即制止。试卷收齐后,主考、监考交换复核,确定无误后,令考生起立,带好《学生证》、《座号单》等依次退场,在考点内等候,待清点各考场答卷无误后,由考点主任通知门卫开门放行。


17.考生出场后,主、监考人员按小号在上,大号在下(含缺考试卷、答题卡和空白试卷、答题卡)的顺序,依次从本场首号开始按序分别整理试卷或答题卡(顺序不得有误,否则影响考生成绩)。对两张以上的试卷,要将每份试卷按页次顺序沿密封线粘好两个上角,不得错页或倒粘,交主考审查试卷份数、座位号排列顺序,有无倒放、翻放或页次粘错等。审查无误后,要按下述规定办理:①答题卡不装订,勿折叠,装入原答题卡袋内,交考务组验收无误后用规定的密封条密封。②试卷收齐装入原试卷袋内,主、监考同行到考点办公室,交试卷装封审查人员检查试卷份数,有无页码颠倒,试卷倒放、翻放等,验收合格后,方可装订、密封。③《考场报告单》收齐后交考点主任,收齐后和答卷一并交考区办公室。④监考人员离场前,要逐个检查考场有无遗落试卷并清理考场,离场时,要关窗锁门,封闭考场。


18.试卷装订时,试卷封面的装订线要与试卷的装订线对齐,按规定的针眼和缝法,用统一规格的线绳装订。试卷装订后,交验收人员再次检查,如有错装、倒装或考号露在密封线以外者,必须重新装订。检查无误,主考用规定的封条封好试卷封面和试卷袋,交考务组,由考区收回保密室存放。


19.答卷袋、答题卡袋的交接、运送、保管均按试卷的相应规定办理。任何个人与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启密封的答卷袋或答题卡袋。


20.考试结束后,各县会考管理部门将考生答卷汇总,在规定时间内送市会考管理部门答卷交接点。交接答卷时,县会考办将本次考试《考生违纪与舞弊情况统计表》、《缺考考生情况统计表》、《考场报告单》等有关表格报市会考办,市会考办负责集中统一阅卷。答卷交接过程中,双方应清点核对答卷数量,检查密封、包装情况,核实无误后由双方负责人在答卷交接单上签字。


第四十条   信息技术考试程序


1.考试前1天,各考点将省下发的数据装载进考点服务器。


2.每次考试,每名考生只准许参加一场考试。


3.考试开始前30分钟,考生持本人《学生证》在考场外排队等候入场。监考人员在考务用计算机上录入该考生的会考证号,核对计算机内的考生照片同会考证和考生本人相符后,由计算机随机指定该考生的机器号。考生必须使用指定的计算机参加考试,不得随意调换机器。


4.考生进场后,在自己的考试用机上使用键盘录入自己的会考证号,登录考试系统。每台学生机上提示该考生的姓名、会考证号、照片等信息,考生核对无误后,点击“确定”,进入待考状态(考生的会考证号和照片会保持浮动状态直至考试结束)。


5.主考宣布《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考生守则》和《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考生违纪与舞弊处理规定》。


6.考试开始后,主考在考务用机上点击“发卷”,由计算机随机组卷分发给每位考生。主考确认考生正确登录后,点击“开考”,考生即可开始答题。服务器端开始考试记时。


7.考生遇到计算机死机、无法启动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答题的,应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监考人员排除故障后考生继续答题,故障无法排除的应使用备用机,考生已经做答的试题有效。


8.考试时间终了,由考试系统程序自动强制收卷。


9.考试数据的上报和备份。考点在考试全部结束后,将全部考生试卷生成加密压缩包,刻录在光盘上,将数据光盘上报市会考办。


第四十一条   考查科目实施规定


1.考查科目的考试时间由各市会考办确定。


2.各考区应在本次考试报名前,向考生公布开考的科目。


3.考查科目考试以考点为单位,考点在考前认真做好有关仪器、药品和器材的准备。


4.考试前一周各考点应选聘监考人员,并组织有关人员学习、研究评定检核表、施考要求。


5.在考试期间,市会考办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各考点实践科目的考查进行现场指导、巡视、监察。对于违反考试规定和方法的考点,可宣布其成绩无效。


第四十二条   学生遇到以下情况,不能按时参加高中会考的,可以提出免考申请:


1.被相关学会选中,代表我省参加全国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科技创新大赛、科技发明等决赛的,因决赛时间或集训时间与高中会考时间冲突,不能参加高中会考的;


2.春季会考期间,因学生参加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时间与高中会考时间冲突,不能参加高中会考,所缺考学科在毕业前再没有补考机会的。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个人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高中会考的,不予免考。


学生虽然参加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但考试时间与高中会考时间不冲突的,不予免考。


第四十四条  可申请免考的科目


1.代表我省参加全国竞赛的学生,可申请免考本次会考全部科目;


2.参加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的学生,只能申请免考语文、思想政治、英语3门学科。


第四十五条  申请免考的程序


1.代表我省参加全国竞赛的学生,由组织竞赛的相关学会提前15天向省会考办提出书面免考申请,省会考办审批同意后,通知有关市、县会考办和学校。免考科目会考成绩全部按A等计。


2.参加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的学生,于考前15天向学校提出书面免考申请,附相关高校艺术专业考试简章、准考证原件和复印件,学校审核后,于考前10天将学生免考申请和准考证复印件统一上报县、市会考办,市会考办审核、同意后,于考前5天将免考学生名单和免考科目通知县会考办和学校。免考科目会考成绩全部按P等计。


学生在考前如果提供不了准考证,可先凭相关高校艺术专业考试简章和本人在招办的报名手续,提出免考申请,待考试结束后补交准考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生逾期不提出免考申请,或学校逾期不上报免考名单的,不予办理免考审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  参加高中会考的考生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如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正、公平行为的,参照教育部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试卷评阅及成绩报告


 


第四十七条   会考成绩由市会考办统一管理并向外发布。会考成绩属永久性档案,市会考办应将每次会考原始成绩和等级成绩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两种形式保存备查。


第四十八条   会考成绩包括原始分和等级成绩两部分。会考试卷每科满分100分,由市会考办统一组织阅卷、评分,然后将原始分数转换为等级成绩,将等级成绩下发县、校。普通高中在校考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公布会考等级成绩,社会类考生的等级成绩由县会考办公布。原始分数不通知县、校及考生。


第四十九条   考试科目会考等级成绩分为ABCDPE六个等级。其中ABCD为正考成绩,A为优秀、B为良好、C为合格、D为不合格;PE为补考成绩,P为补考合格、E为补考不合格。


等级标准:A等、B等分数线由省会考办统一划定, A等分数线为85(语文为80) B等分数线为 75分。C等分数线由市会考办根据实际划定,普通学校在5060分之间,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为60分。原始分低于C等分数线为D等。P等分数线由各市根据参加补考人数的比例划定,合格率一般控制在90%左右,保证绝大多数的学生补考合格。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P等分数线与普通学校相同。低于P等分数线为E等。


第五十条   会考试卷由市会考办统一组织评阅。


第五十一条   夏季会考、冬季会考试卷分主观题和客观题两部分,客观题采用光标阅读机评阅,主观题采用人工评阅的办法进行。


春季会考试卷全部为主观题,采用人工评阅的办法。


第五十二条   试卷评阅一般应在考试结束后2周内完成,将成绩通知到县和学校。一月内向省会考办上报会考成绩统计报告。


会考成绩未公布前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向外透漏成绩。


第五十三条   考生对公布的会考等级成绩如有疑问,可在接到成绩通知后1周内提出查卷申请。普通高中在校生由考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初审,认为其会考成绩确与本人平时成绩有较大出入的,由学校统一办理查询。社会类考生可携带《准考证》、《座号单》和《身份证》直接到市会考办提出申请,进行查询。查询时只查答题卡有无涂错、试卷有无错判(不含宽严)、漏判、核分和登分、统计错误,不查试题评分。如属于考生本人答题卡填涂错误造成失分的,不予更正;如属于阅卷、登分、核分工作失误的,经市会考办负责人批准,由市会考办重新公布成绩,并书面通知县和学校。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更改会考成绩。


第五十四条   经过评阅的高中会考各科试卷(含补考试卷),由市会考办统一管理,建立试卷库,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专人妥善保管,试卷保管至学生毕业一年后予以销毁。


第五十五条  夏季、冬季会考结束后,市会考办要及时向各县及学校通报会考成绩,并组织人员进行试卷分析,向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及有关学校提供试卷分析结果。


第五十六条   考查科目成绩报告


1.考查科目会考成绩分P(及格)、E (不及格)两个等级,由各市制定有关评定办法。


2.组织考查科目考试的各考点负责将考生考查科目成绩填入《考查科目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留存,一份报市会考办审核,经市会考办审核同意后下发。


 


第八章 考籍与成绩管理


 


第五十七条   会考考籍管理


⒈普通高中在校生参加高中会考时,考生的学籍号即为会考号,一经入校不再变更。凡考生学籍发生变更的,报名前须到市会考办办理考籍变更手续,按新的学籍号参加会考,否则以前会考成绩失效。


2.社会类考生参加会考时,由市会考办编排会考号,每次考试时使用同一会考号,不再变更。


3.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生证》,同时也是会考的“准考证”,学生参加会考时必须随身携带,凭《学生证》入场参加考试。《学生证》由学生自行妥善保管,丢失者可申请补发,但需缴纳工本费。


4.同一城市内借读的学生回学籍所在学校参加会考。


5.外地学生如需在借读学校参加会考,须经本人申请,借读学校所在市会考办同意,方可参加会考,其借考成绩由借读地市会考办统一管理。


第五十八条   市会考办负责管理本市高中会考原始成绩和等级成绩。县会考办和学校按市会考办通知的会考等级成绩建立学生会考成绩档案。


第五十九条   普通高中学生在省内跨市转学,由转出学校所在地市会考办出具该生会考成绩证明。


学生在省内学校借读,借读结束时由借读地市会考办出具该生会考成绩证明。


第六十条   普通高中学生跨省(市、区)转学,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或市会考办出具会考成绩证明,其转学前在外省(市、区)参加的高中会考成绩按《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生跨省(市、区)转学、借读管理办法(试行)》予以认定。


如果转出省(市、区)实行全省统一高中会考,由转出省(市、区)会考办出具转学成绩证明;


如果转出省(市、区)不实行全省统一高中会考,而是由各市(州、盟、地)统一组织高中会考,则由转出当地市(州、盟、地)会考办出具转学成绩证明;


如果转出省(市、区)不实行全省(市、区)或全市(州、盟、地)统一高中会考,其转学前在当地未参加高中会考的科目成绩,转入我省后一律按C等、60分计。


第六十一条   在外省(市、区)借读的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其在外省参加的高中会考成绩认定办法与第六十条学生跨省(市、区)转学成绩认定办法相同。


第六十二条   学生转入本市,或在外借读回到本市时,应将转学证明或会考成绩证明交本市会考办,由本市会考办将其会考原始成绩输入会考成绩库,并将等级成绩通知县会考办和转入学校。


 


第九章   会考信息和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   会考信息包括:考试工作组织情况、考试报名情况、考点和考场设置情况、考试成绩统计情况、试卷分析等情况,各级会考部门要根据会考工作的要求,及时交流信息,按时向学校反馈会考信息。


第六十四条   会考档案主要包括:会考工作有关文件、制度、会议材料、工作总结;学生考籍;学生会考成绩册;考点、考场设置安排;会考命题人员、试题领发人员、监考人员、评卷人员及登分人员名册;会考试卷及参考答案;有关会考工作的图片、照片等。


各级会考部门和学校要确定专人收集、整理、保管会考档案,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章   会考经费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生报名参加高中会考,应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的收费办法和标准缴纳考试费。


第六十六条   会考考试费的使用,要坚持“以考养考”的原则,主要用于命题、制卷、试卷运送及保管、考场设置、监考、阅卷、合分统计、质量分析、学(考)籍建档、教学评价、考试安排、教学研讨等项费用的开支。


第六十七条   会考经费由省、市、县、校按工作职责分配使用。分配标准按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县、校、市要及时向上级会考管理部门上缴会考经费,各市在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省会考办缴清当次考试费。


第六十八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规定科目和标准收取考试费,不得向学生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十九条   会考经费要专户专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要定期接受财务审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高中会考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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