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
(试行)
根据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和《甘肃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要求。改变普通高中招生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惟一录取标准的做法,力求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高中招生录取三方面予以突破,做好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特制定《张掖市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与任务
普通高中招生制度的改革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有利于体现义务教育性质,促进初中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和均衡发展;有利于推进课程改革,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全面发展;有利于形成良好教育环境,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为目标,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高中招生录取三方面予以突破。探索建立既可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又可以科学测量学生素质发展水平的普通高中招生体系。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方向性原则。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在改革方向上坚持有利于促进提高新课程的实施质量,有利于普通高中招生和高中教学。
(二)全面性原则。对实施新课程的初中学生的学业水平进行全面测评,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发展性评价。普通高中招生不仅要看学生的考试成绩,而且要看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三)公平公正原则。普通高中招生考试改革是一项要求高、难度大、影响面广的一项工作,也是一项具有开创性的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要完善各项监督机制,加强过程监控和管理,在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定和招生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实施中要公开透明。确保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公平性。
(四)稳步推进原则。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以现行中考制度为基础,坚持在继承和发展的基础上改革和创新,以社会稳定为前提,积极稳妥地操作,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1、改变传统的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逐步建立起以学生“学业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为主要依据的招生体系,积极探索试行优质高中部分招生名额分配、优秀初中毕业生推荐、综合录取、特长录取、加试录取等多样化的高中招生办法。以缓解生源竞争,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均衡发展。
2、高中招生录取办法:依据毕业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分数或等级)+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在尊重学生志愿的基础上,根据招生学校的招生计划和实际情况,采取适度调配的办法,稳妥的完成招生计划和任务。
原则上省级示范性高中录取必须是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B”等级以上的学生;一般普通高中录取必须是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C”等级以上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D”等的学生高中学校不予录取。
3、各县区要根据报考学生的各科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确定学校录取标准并进行录取,必要时可组织专门委员会加试。组织加试必须经学校所在县区教育局批准后实施。加试内容应主要考查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以及综合运用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如参照学生初中阶段的研究性学习、技术与设计等成果。可采取面试、答辩等多种形式进行考察,为个性特长生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4、省级示范性高中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中担负有重要的职责,要为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实现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作出应有贡献。有条件的县区在示范性高中的招生计划的分配中,应划出适当的比例,按照义务教育资源分布和办学水平,分配至初中学校,作为保送生和推荐生的计划。
公办普通高中招生继续严格执行择校生“三限”政策(甘价[2003]246号)。
各县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张掖城区的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由张掖市教育局和甘州区教育局联合成立张掖城区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完成张掖城区高中的招生任务。市县区根据实际,每年制定具体的招生录取办法。
四、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张掖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在市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分工协作,共同组织实施。为确保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教育局将成立张掖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机构。在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县区教育局和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市教育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普通高中招生工作。
高中学校招生计划(音体美特长生招生须在计划中注明)要经县区教育局审核,上报市教育局批准后执行,并严格按此计划进行录取和注册学籍。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组织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各县区的招生工作由县区教育局在市教育局的统筹安排下组织实施。
(二)加强配套制度建设。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通过制度建设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评估监控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杜绝不正之风。
1、公示制度。各县区对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具体方案,包括考试费用的收支以及多样化的高中招生办法、推荐生名单等,应在学校公示,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2、诚信制度。逐步建立起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有关人员签订诚信协议和建立诚信档案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3、监督制度。教育纪检部门要对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同时制定相应措施实行社会监督。学生、家长、教师和社会各界对高中招生中出现的可能危害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招生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市县区教育局投诉。教育局在接到投诉后及时调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4、评估监控制度。市、县区教育局要全面负责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要组织有关人员对高中招生录取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实行全程监控,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纪行为的学校领导或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
5、责任追究制度。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各县区教育局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影响、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和其他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严格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三)为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到千家万户。各县区、各学校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对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政策和招生录取办法进行广泛宣传,取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理解与支持,为积极、稳妥推进改革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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