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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从学生暴力频发谈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人民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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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期回顾:少年庭法官谈家庭教育缺陷与青少年犯罪  视频

  嘉宾介绍:

  刘雅清: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处长、普法大赛特约顾问刘雅清

  张传慧: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协调督导处处长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第五届青少年网上普法大赛第四期访谈,今天我们邀请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处长、普法大赛特约顾问刘雅清老师,以及来自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协调督导处处长张传慧老师,首先请二位老师和我们广大网友打声招呼。
 
  刘雅清:大家好!

  张传慧:大家好!

  主持人:今天我们要谈的话题是预防青少年的违法犯罪。10月份接连发生三起案件:10月4号在山西23岁教师被学生李某捅死在教室;10月21日,浙江的一个老师被丁某掐死在家中;还有前一段时间中国政法大学一个老师被学生砍死在讲台上,想请二位老师从学生暴力这方面谈一下青少年犯罪。

  张传慧:这三起校园的暴力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造成了校园的不稳定和家庭的不幸,社会影响非常大。其实这三起案件也是属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个部分,青少年违法犯罪这个概念在我们国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因为我们国家的刑法只是对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做出了规定,但是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没有做一个规定。普遍意义来说,我们基本把14岁到25岁之间的青少年的犯罪统称为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这里有两个特点:第一个特点就是实施了犯罪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二个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它们统称为青少年违法犯罪。这三起学生的犯罪案件表面看是学生对老师发生了人身攻击造成的这种犯罪行为,但是更主要的应该看到犯罪背后是有一些主观和客观的原因在里面。

  从主观的角度来说,作为犯罪主体,青少年他的本身所具有的一些因素,我认为大概有三个:一个是心理的原因,一个是生理的原因,另外是偶发的因素。从心理的因素来说,因为学生,尤其青少年,他始终是在学校和家庭这两个环境中长大,年龄层次很低,判断能力很低,自治能力很低,价值观念还没有形成,所以当个人的权益受到伤害,自我需求不能满足的时候,容易造成一些过激行为。从生理因素来看,这是青少年发育的关键时期,他有很多的需求,如果这个没有得到满足,没有正确引导的时候,也容易产生过激行为。前两年发生一个案件,两个13岁的男生在家里翻出了父母的黄色录像带,看完之后就把邻居的一个小女孩强奸了。第三个是偶发的因素,就是社会对他造成了一定的诱因,比如他在路上走着,发现了一辆汽车,窗户没有关死,里面有钱,这时候他的潜在因素要起作用,这就使他产生了违法犯罪。比如他想去上网,没有钱了,突然看见家里有钱,他就在家里开始进行一些偷窃行为,这三个因素从生理上,心理上和社会环境的诱发来说是主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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